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直接从设备供应商的报价高低来衡量成本的高低。因设备供应商适用的税率不一样,可能为3%也可能是17%,所以谈判时应明确报价是税前价格(真实成本)还是含税价格。
(1)同样报价但开票税率不同的比较:若租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建筑施工企业可获得17%的进项税抵扣,若租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则建筑施工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同样报价的情况下17%税率的真实成本低于3%税率的报价的真实成本。
(2)不同报价不同税率的比较:假定甲方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乙方租赁公司也为一般纳税人,设备租赁报价117万元;丙方租赁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设备报价为110万元。若甲方承租乙方的设备,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7/(1+17)*17%=17万,实际负担的成本为=117-17=100万元;若甲方承租丙方的设备,因为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甲方实际负担的成本为110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丙方的报价比乙方低,但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供应商更为合理。
(3)不开发票时的报价:有不法经营者以不开票为由降低报价,使得承租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但无法获取进项税抵扣而且该部分成本也不能从所得税前列支,成本不能从所得税前列支这一点很容易被施工企业忽视。如果要列支则必须要寻找第三方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终究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结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含税报价小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1+17%))即不含税价时,建筑企业才是划算的,否则就应当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其实际负担的才更低。